

有一次,他的朋友李先生告诉他,自己有一个项目,做汽车五金的,想找合作伙伴,胡先生经过市场调查,感觉这个项目很有发展前景,感觉李先生又是同一个镇的人。于是,两个人就合作了。并签下了“合作协议书”,协议内容为:每个人出资一半。预计投资80万元人民币,可当胡先生把一半款项投出后,李先生却没有按合同办事,改口说:让胡先生出钱,自己出技术。因为场地已租好,生产设备也买好,胡先生只好同意这么做了。接下来,李先生,三天两天找各种理同向胡先生报帐,胡先生感觉事情不妙,合作期间并不愉快,就同李先生说,把厂给转让了,李先生自己接下了工厂,并与胡先生签了“转让合同书”,其中的内容为:以三年分期付款方式,把胡先生之前所投出的资金及利息还给胡先生。但后来又没有按合同办事,每次还给胡先生的钱都是胡先生又请他吃饭又说好话才能拿回来,可是利息却没有。感觉带本都很难收回来,于是口头同意李先生,不收利息。
胡先生也是九头鸟,收回成本,再想办法要回利息,等收回本钱后,就通过名商调查的老客户介绍,找到名商调查清债项目服务负责人孙先生,胡先生咨询后得知名商调查司可以帮到收回利息,同意了与名商调查合作,并签订了“债务委托协议书”。经公司调查后,派公司专员十几个人到欠债人李先生的工厂,把“还款协议“复印件给李先生看,李先生也明白来意,却说,当时胡先生口头已答应不收利息的。那是胡先生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答应的。我们对李先生说:“我们是以书面文件办事。并说,要么给钱,要么关厂。”但我们是讲道理的,按凭证办事。对方觉得自己无理,下午就把利息付清了。
流量统计: 314 发布时间: 2009-8-26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