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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
日期: 2009-8-26


    2008年10月26凌晨,惠州市惠城区王某受雇主张某的指派,负责驾驶货车拉运渣土,当他行驶至惠城区下角中医院路口时与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受伤。经惠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王某负全责。王某经惠州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伤残程度为九级。王某先后共住院治疗63天,支付了10多万的医疗费及法医鉴定费。

    虽然交通执法部门认定王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但是王某则认为对于自己因事故所引起并支付的医疗费,及由此引发的10多万元的费用则应由其雇主张某承担。然而,王某与张某就赔偿金额进行协商时却未能达成一致。王某遂将雇主张某告到法院,张某立即向名商调查求助,帮助其解决这个棘手的问题。

    公司了解到实际情况之后,马上成立专案小组,由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雇主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所以我们只好帮助顾客张某尽量减少赔偿金额,与客户做好良好的沟通后,我们就进行了一些列的商务公关活动...

    最后法院认为:王某受雇于张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张某应当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子女生活费、病历复印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但鉴于王某在交通事故中其自身承担全部责任,可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同时王某也表示愿意放弃其妻子因护理他造成误工损失的请求。最终判决张某赔偿王某各种费共计3万元 。此项赔偿是对雇员因职业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劳动能力损失的补偿,与雇员在工作中的过失无关,不能因雇员的过失而受到影响。审判结束后客户对名商调查在整个活动所做出的努力表示深深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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